《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篇一览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标准证劵公司短期融资券(下称“短期融资券”)发售和买卖,推动金融市场稳定身心健康发展趋势,中央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开展修定,现表明以下:

  一、拟定情况

  2004年,为贯彻执行“国九条”有关扩宽证劵公司融资方式相关精神实质,中央人民银行颁布《办法》,不错适用了证劵公司短期内融资需求。现阶段,证劵公司运营模式、股权融资自然环境和风险性特性早已产生很大转变,依据销售市场组员需求和金融体系宏观管理必须,《办法》修改草案创建了以流通性管理方法为关键的管理方法架构,撤销发售前办理备案,加强事中过后管理方法,正确引导证劵公司提升流通性管理水平,推动金融市场稳定身心健康发展趋势。

  二、具体内容

  《办法》包含外国投资者资质证书、额度和限期管理方法、信息公开、事中过后管理方法等內容,共22条。具体内容包含:

  一是发售短期融资券的证劵公司除各类风险指标值合乎管控要求外,流通性普及率应不断高过领域平均,能以有效的成本费立即达到流通性要求。

  二是短期融资券和别的短期负债专用工具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最多限期不超过一年。

  三是发售短期融资券的证劵公司应按照规定公布中期报告、年报、重大事情和发售状况。

  四是不断提升流通性普及率等风险管控指标值和销售市场买卖个人行为的检测管理方法,半年依据证劵公司净资本、别的短期负债专用工具账户余额等动态性调节短期融资券额度,正确引导证劵公司始终保持较高流通性水准。

  证劵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条例

  (修定征求意见)

  第一条为标准证劵公司短期融资券发售和买卖,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推动金融市场稳定身心健康发展趋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证劵公司短期融资券(下称“短期融资券”)就是指证劵公司在银行间发售的、限期为一年之内的付息的债卷。

  第三条证劵公司短期融资券归属于金融市场专用工具,由中央人民银行依规执行监管。

  第四条证劵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售和买卖应遵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我约束的标准。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应具有鉴别、分辨和承担责任的工作能力,自主担负经营风险

  第五条证劵公司发售短期融资券理应具有下列标准:

  (一)具备极强的流通性管理水平,利率风险体系管理完善,可以合理鉴别、计量检定、检测和操纵利率风险,能以有效的成本费立即达到流通性要求;

  (二)资产负债率构造合理,期限错配、交易对手市场集中度、债卷质押比例等适当,近2年内风险管控指标值不断合乎管控规定;

  (三)近一年内流通性普及率不断高过领域平均;

  (四)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售短期融资券资质的认同;

  (五)近2年内未因重特大违反规定违规操作遭受行政许可;

  (六)中央人民银行规定的别的标准。

  第六条短期融资券推行账户余额管理方法,短期融资券与别的短期内股权融资专用工具待还款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

  第七条短期融资券的限期最多不超过一年,证劵公司独立明确每一期短期融资券的限期。

  第八条中央人民银行对证劵公司发售短期融资券执行宏观管理,可依据金融市场流通性和金融体系运作状况,调节证劵公司短期融资券的账户余额限制和最多限期。

  第九条证劵公司发售短期融资券,理应于每一年首个发售前,向中央人民银行汇报本年度流通性管理制度和发售方案。

  第十条证劵公司应在每个季度完毕10个工作中日内,向中央人民银行申报短期融资券基本信息和数据信息。中央人民银行半年依据证劵公司净资本、别的短期负债专用工具账户余额变化,动态性调节短期融资券账户余额限制,并向销售市场发布。

  第十一条短期融资券选用数字化方法发售,中央人民银行认同的金融业基础设施建设组织为短期融资券出示发售和信息公开服务项目。外国投资者不可申购或变向申购自身发售的短期融资券。

  第十二条中央人民银行认同的金融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组织为短期融资券出示买卖、备案、银行存管、清算和数据服务。

  第十三条全国各地银行间金融业基础设施建设按月向中央人民银行汇报短期融资券发售、买卖、备案、银行存管、清算、兑现、信息公开等状况。

  第十四条证劵公司发售短期融资券,理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标准向投资人公布信息内容,确保所公布的信息内容真正、精确、详细、立即,不可有虚报记述、虚假性阐述或重特大忽略。

  第十五条外国投资者理应于每一期短期融资券发售前和发售后公布该期短期融资券的发售因素和发售状况公示。

  第十六条发售短期融资券的证劵公司应于每一年8月31日前公布中期报告、4月30日前公布经财务审计的年报。已公布公布按时汇报的上市企业可免除公布。

  第十七条短期融资券持有期内,产生一切危害证劵债权债务还款工作能力的大事件的,外国投资者理应立即向投资人公布,并向中央人民银行汇报。

  第十八条中央人民银行对已发售短期融资券的证劵公司开展不断的事中过后检测管理方法,可规定证劵公司填补申报特殊信息内容及数据信息。

  第十九条证劵公司不可将短期融资券资产用以下列主要用途:

  (一)固资项目投资和服务网点基本建设;

  (二)个股二级市场项目投资

  (三)为顾客股票交易出示股权融资;

  (四)长期性股权投资基金;

  (五)中央人民银行严禁的别的主要用途。

  第二十条证劵公司发生下列个人行为之一的,由中央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要求给予惩罚:

  (一)不符本方法要求的标准私自发售短期融资券;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信息内容或申报文档;

  (三)以不正当性方式实际操作价格行情、欺诈投资人;

  (四)募资用以严令禁止主要用途;

  (五)别的违背本方法的个人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中央人民银行承担表述。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执行。中央人民银行2004年10月18日公布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2018年4月12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另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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