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全篇一览

  非银付款组织规章

  (征求意见)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目地根据) 为提升对非银付款组织的监管,标准非银付款组织个人行为,预防付款风险性,确保被告方合法权利,推动付款消费市场身心健康发展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业务类型) 本规章所称非银付款组织,就是指在中华共和国地区依规开设并获得付款业务流程许可证书,从业下述一部分或是所有付款业务流程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或是股权有限责任公司:

  (一)会员储值帐户经营;

  (二)付款买卖解决。

  会员储值帐户经营就是指根据设立付款帐户或是出示预付款使用价值,依据收款方或是付款方递交的移动支付命令,迁移流动资产的个人行为。法定代表人组织发售且仅在其內部应用的预付款使用价值以外。

  付款买卖解决就是指不在设立付款帐户或是不出示预付款使用价值的状况下,依据收款方或是付款方递交的移动支付命令,迁移流动资产的个人行为。

  会员储值帐户经营和第三方支付买卖解决两大类业务流程的实际归类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本规章所称付款帐户就是指依据普通合伙人(含个体户)真正意向为其设立的,凭以进行付款命令、用以纪录预付款买卖资产账户余额、体现交易明细的电子器件记账。付款帐户业务流程实际标准由中央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三条(运营标准) 非银付款组织开拓市场,理应遵循有关相关法律法规,遵照安全性、高效率、诚实守信和公平交易的标准,不可危害国家主权、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和别人合法权利。

  第四条(监管) 中央人民银行以及子公司依规执行对非银付款组织的监管岗位职责。

  中央人民银行依规制订系统软件必要性非银付款组织的评定规范和管控标准。

  第五条(合规管理防恐股权融资责任)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遵循合规管理和防恐股权融资相关要求,执行合规管理和防恐股权融资责任。

  第六条(应用领域) 非银组织为中华共和国地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或是为地区买卖和跨境电商买卖出示付款服务项目的,可用本规章。

  第二章 开设、变动与停止

  第七条(开设准许) 开设非银付款组织,理应经中央人民银行准许。非银付款组织的名字中理应标出“付款”字眼。

  没经中央人民银行准许,一切企业和本人不可从业或是变向从业付款业务流程。不从业付款业务流程的,一切企业不可在公司名称中应用“付款”字眼。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要求的以外。

  第八条(申请资格) 开设非银付款组织,理应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或是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规定,并具有下述标准:

  (一)注册资金理应考虑本规章第九条的要求;

  (二)有合乎本规章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要求的非关键公司股东、关键公司股东、大股东、控股股东和最终受益人;

  (三)拟任执行董事、公司监事和高級管理者合乎本规章第十四条要求的就职标准;

  (四)在中华共和国地区有符合要求的运营场地、安全性保障体系、技术性工作能力和第三方支付业务流程基础设施建设;

  (五)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构架、组织架构、内控制度规章制度、风险管控对策、撤出应急预案及其客户合法权利保障体系;

  (六)有完善的合规管理和防恐股权融资对策;

  (七)有确立的市场拓展方位和行得通的业务流程建设规划;

  (八)中央人民银行要求的别的谨慎性标准。

  第九条(资产整体实力规定) 非银付款组织注册资金最少额度为一亿元rmb。中央人民银行依据谨慎管控标准各自明确从业会员储值帐户经营业务流程和第三方支付买卖解决业务流程的非银付款组织的注册资金最少额度,及其注册资金与业务流程经营规模的占比规定。注册资金理应是实缴资本。

  非银付款组织的公司股东理应以其自筹资金注资,不可以授权委托资产、负债资产等非自筹资金注资。

  第十条(非关键公司股东标准) 公司、普通合伙人为非银付款组织的非关键公司股东的,理应合乎下列标准:

  (一)公司理应依规开设,公司股权结构清楚,管理体制健全;

  (二)公司和普通合伙人理应无犯罪记录,近期三年无别的重特大违反规定违规操作或是比较严重销售市场失信黑名单个人行为,沒有涉嫌重特大违反规定违反规定已经被调研或是处在整顿期内;

  (三)公司理应具备充裕的资产整体实力、不错发展前途的主要经营的业务及其可持续发展观工作能力。

  本规章所指非关键公司股东就是指拥有非银付款组织股份不够10%且对非银付款组织运营无重特大危害的公司股东。

  第十一条(关键公司股东、大股东和控股股东标准) 非银付款组织的关键公司股东、大股东和控股股东理应合乎下列标准:

  (一)关键公司股东和大股东理应为管理体制优良,公司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清楚,公司股东、最终受益人构造全透明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或是股权有限责任公司;

  (二)关键公司股东、大股东及其控股股东为公司的,理应具备充裕的资产整体实力、不错发展前途的主要经营的业务、平稳的赢利来源于及其可持续发展观工作能力;控股股东为普通合伙人的,理应具备充裕的资产整体实力;

  (三)无犯罪记录,近期三年无别的重特大违反规定违规操作或是比较严重销售市场失信黑名单个人行为,沒有涉嫌重特大违反规定违反规定已经被调研或是处在整顿期内;

  (四)未产生过虚报项目投资、循环系统投资非银付款组织、金融企业和别的从业信贷业务组织的个人行为,或是在项目投资非银付款组织、金融企业或是别的从业信贷业务组织时,沒有出示虚报服务承诺或是虚报原材料的个人行为;

  (五)中央人民银行要求的别的谨慎性标准。

  本规章所称关键公司股东,就是指拥有或是操纵非银付款组织股权总金额10%之上股份或是表决权,或是拥有股权总金额不够10%,但对非银付款组织运营管理有重特大危害的公司股东。

  本规章所称大股东就是指其认缴出资额占非银付款组织资本总额50%之上或是其拥有的股权占非银付款组织净资产总额50%之上的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或是拥有股权的占比尽管不够50%,但就其认缴出资额或是拥有的股权所具有的表决权已足够对股东大会、股东会造成重特大危害的公司股东。

  本规章所称控股股东,就是指根据项目投资关联、协议书或是别的分配,可以具体操纵非银付款组织个人行为的人。

  同一法定代表人不可拥有2个及之上非银付款组织10%之上股份。

  同一控股股东不可操纵2个及之上非银付款组织。

  第十二条(大股东和控股股东的严禁个人行为) 非银付款组织的大股东和控股股东不可存有下列情况:

  (一)根据特殊目地媒介或是授权委托别人持仓等方法避开管控;

  (二)关联企业诸多,股份关联繁杂、不全透明或是存有所有权纠纷案件,故意进行关联方交易,故意应用关联方交易

  (三)选用乱用销售市场操纵影响力等方法进行知识产权侵权;

  (四)操纵股价、搅乱市场监管;

  (五)变成非银付款组织的大股东、控股股东之日起,三年内出让所拥有的非银付款组织股权;

  (六)别的很有可能对非银付款组织运营管理造成重特大不好危害的情况。

  第十三条(最终受益人标准)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可做为非银付款组织的最终受益人:

  (一)被纳入合规管理和防恐股权融资监管名册;

  (二)对非银付款组织稳进经营具备很大危害。

  本规章所称最终受益人就是指具体具有非银付款组织立即或是间接性股份盈利的人。

  第十四条(管理层工作人员任职要求) 非银付款组织的执行董事、公司监事和高級管理者理应合乎下列标准,并获得中央人民银行审批的任职要求:

  (一)了解与付款业务流程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具备做好本职工作需要的从事工作经验和管理水平;

  (三)无犯罪记录且近期三年无别的重特大违反规定违规操作和比较严重销售市场失信黑名单个人行为;

  (四)中央人民银行要求的别的谨慎性标准。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要求的情况之一的,不可出任非银付款组织的执行董事、公司监事和高級管理者。

  第十五条(筹备申报材料) 开设非银付款组织,理应先申请办理筹备,并将下述筹备申报材料申报拟开设非银付款组织居住地中央人民银行子公司:

  (一)申请书,注明申报人拟开设非银付款机构、居所、注册资金、拟申请办理付款业务类型等;

  (二)企业章程议案;

  (三)资产整体实力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四)非关键公司股东、关键公司股东、大股东、控股股东和最终受益人的有关原材料;

  (五)拟开设非银付款组织的组织架构设定、内控制度规章制度计划方案、风险管控对策计划方案及客户合法权利确保计划方案;

  (六)合规管理和防恐股权融资对策原材料;

  (七)付款业务流程建设规划、项目可行性汇报;

  (八)付款业务流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建设方案;

  (九)筹备实施方案及关键工作员名册、简历;

  (十)中央人民银行根据确保客户合法权利、维护保养社会发展集体利益考虑到,合理要求的与非银付款组织相关的别的原材料。

  拟开设非银付款组织居住地中央人民银行子公司审理并基本核查筹备申报材料后,理应将筹备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立即申报中央人民银行。

  本规章所称申报人就是指与付款业务流程批准申请办理具备利益关系、向中央人民银行提交申请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筹备审核) 中央人民银行理应自审理申报人的筹备申报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准许或是不准许筹备的决策,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决策未予准许的,理应表明原因。

  中央人民银行不可以在前述要求期内进行核查并做出准许或是不准许筹备决策的,能够适度增加核查限期,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但增加核查限期不可超出3个月。

  第十七条(筹备期限) 申报人理应自得到准许筹备决策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筹备工作中。在要求期内没完成筹备工作中的,理应表明原因,经拟开设非银付款组织居住地中央人民银行子公司准许,能够增加3个月。在增加期限内仍没完成筹备工作中的,中央人民银行做出的准许筹备决策全自动无效。

  第十八条(开张申报材料) 筹备工作中进行后,由拟开设非银付款组织居住地中央人民银行子公司开展工程验收。工作经验收达标的,申报人理应将下列材料申报拟开设非银付款组织居住地中央人民银行子公司申请办理开张:

  (一)开张申请表格,注明拟开设非银付款组织的名字、居所、注册资金、组织架构设定、拟进行付款业务类型等;

  (二)付款业务流程标准及详细描述;

  (三)符合要求的运营场地、付款业务流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原材料及应急方案;

  (四)合规管理和防恐股权融资对策工程验收原材料;

  (五)付款业务流程设备的标准规范合乎和安全性证明文件;

  (六)公司治理结构构架、内控制度、风险防控、合规管理体制和撤出应急预案等原材料;

  (七)拟任执行董事、公司监事和高級管理者的任职要求申报材料;

  (八)前期工作进行状况汇报总结,包含原筹划申报材料变化说明和有关证明文件;

  (九)中央人民银行根据确保客户合法权利、维护保养社会发展集体利益考虑到,合理要求的与非银付款组织相关的别的原材料。

  拟开设非银付款组织居住地中央人民银行子公司审理并基本核查申报人递交的开张申报材料后,理应将开张申报材料连着审查意见,立即申报中央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开张审核) 中央人民银行理应自审理申报人的开张申报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准许或是不准许开张的决策,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决策准许的,理应授予开张审批文档及付款业务流程许可证书,并给予公示;决策未予准许的,理应表明原因。

  第二十条(开张期限) 申报人理应在接到付款业务流程许可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销售市场监管单位申请办理登记,领到企业营业执照。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自领到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张。无法按时开张的,理应在开张限期期满前1个月向中央人民银行递交开张延期申请。开张推迟不可超出一次,增加限期不可超出3个月。

  非银付款组织未在前述要求期内开张的,开张审批文档无效,由中央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开张批准销户办理手续,取回非银付款组织付款业务流程许可证书,并给予公示。

  第二十一条(公示规定) 申报人理应在接到开张申请办理审理通告后按照规定公示下述事宜:

  (一)申报人的注册资金及公司股权结构;

  (二)关键公司股东的名册、持仓占比以及经营情况;

  (三)控股股东名册以及经营情况;

  (四)拟申请办理的付款业务类型;

  (五)申报人的运营场地;

  (六)付款业务流程设备的标准规范合乎和安全性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居住地与运营管理场地规定) 非银付款组织的运营管理场地理应与居住地保持一致。非银付款组织拟在居住地之外的省、自治州、市辖区从业付款业务流程且涉及到实体线收单业务的,理应按中央人民银行的要求注册分公司。

  非银付款组织拟注册分公司的,理应在开拓市场前向拟注册分公司居住地中央人民银行子公司办理备案。

  非银付款组织拟在居住地注册分公司的,参考所述要求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变动审核事宜) 非银付款组织变动下列事宜的,理应按照规定报中央人民银行或其子公司准许,必须申请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办理手续的,经准许后申请办理有关办理手续:

  (一)变动公司名字、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居所、规章或是组织结构;

  (二)变动企业公司股权结构、控股股东或是最终受益人;

  (三)开展合拼或是公司分立;

  (四)变动执行董事、公司监事或是高級管理者。

  中央人民银行或其子公司理应自审理变更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

  第二十四条(停止业务流程) 非银付款组织散伙或是被依规宣布破产的,理应在进行付款业务流程许可证书销户程序流程及付款业务流程撤出工作中后,依法处理注销公司备案。非银付款组织撤出工作中由非银付款组织居住地中央人民银行子公司带头承担,非银付款组织居住地的地区市人民政府理应相互配合搞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中,进一步确保客户合法权利。

  非银付款组织结算实际事项,按照中华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央人民银行相关要求申请办理。

  第三章 付款业务流程标准

  第二十五条(业务流程专营店)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依照付款业务流程许可证书注明的范畴从业付款业务流程,不可从业付款业务流程许可证书注明范畴以外的业务流程,不可从业或是变向从业授信额度主题活动。

  非银付款组织不可立即或是变向出让、租赁、外借付款业务流程许可证书。

  第二十六条(组织组织建设)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依照谨慎运营规定,不断完善合规规章制度、内控制度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管理规章制度、风险性管理方案、紧急事件应急方案及客户合法权利保障体系,并报居住地中央人民银行子公司办理备案。

  第二十七条(不断的身份核查体制管理方法)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遵照“掌握你的顾客”标准,按照规定鉴别并核查客户真实身份,掌握客户银行开户目地和买卖情况,创建不断合理安全性的身份核查体制。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独立对顾客和所扩展的收单业务采用不断合理的身份核查对策,保证收单业务是依规开设、从业诚信经营主题活动的商户。

  第二十八条(关键业务流程管理规定)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独立进行所扩展的收单业务资质证书审批、服务合同签署、对商户开展不断风险性检测等主题活动,不可将涉及到资金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的关键项目外包。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向结算组织申报详细交易信息。

  非银付款组织将单核心项目外包的,理应做为付款业务流程行为主体担负管理方法义务和法律法规不良影响。

  第二十九条(会员储值帐户经营管控规定) 从业会员储值帐户经营业务流程的非银付款组织从客户处获得的会员储值资产理应立即等价变换为付款余额或是预付款使用价值账户余额。

  从业会员储值帐户经营业务流程的非银付款组织理应依照中央人民银行的要求,依据客户规定立即等价向客户赎出其拥有的账户余额。

  从业会员储值帐户经营业务流程的非银付款组织不可向客户付款与该客户拥有付款余额或是预付款使用价值账户余额限期相关的贷款利息等盈利

  从业会员储值帐户经营业务流程的非银付款组织不可根据代理公司为客户设立付款帐户并出示服务项目,理应对设立的付款帐户采用充足的安全性保障体系。

  第三十条(付款账号管理)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不断完善付款帐户设立、应用、变动和销户等业务流程管理规章制度,依照“谁的顾客谁承担”的管理方法标准,担负付款帐户合理合法合规管理的监督责任,执行财务尽职调查责任,避免 密名、平假名、假借设立付款帐户,并采用充裕、合理的对策避免 付款帐户被用以租赁、外借、售卖、洗黑钱、赌 博、行骗和别的违法活动。

  付款帐户银行开户人理应以实名认证设立付款帐户并由自己应用,对出示的开户信息真实有效和买卖个人行为不良影响承担。付款帐户银行开户人不可密名、平假名、假借设立付款帐户,不可租赁、外借、售卖付款帐户,不可为违法活动出示付款帐户,并担负包含个人信用惩罚以内的帐户违反规定违反规定义务。

  第三十一条(付款买卖解决业务流程管控规定) 从业付款买卖解决业务流程的非银付款组织理应依据结算组织、金融机构、从业会员储值帐户经营业务流程的非银付款组织认同的安全验证方法浏览帐户,不可存留帐户比较敏感信息内容。金融机构与非银付款组织协作开拓市场理应遵循账号管理要求。

  第三十二条(材料储存)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储存客户材料和交易明细,相互配合相关行政机关查看客户材料或是交易信息,相互配合有权利行政机关锁定、划款客户资产。

  第三十三条(支付协议)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与客户签订合同,确立非银付款组织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案件解决标准、合同违约责任、付款工作流程、移动支付命令传送途径、备用金孳息所属等事宜。非银付款组织理应对足够危害客户是不是愿意应用付款服务项目的有关协议书內容尽到信息公开义务。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依据平等原则拟订协议书的格式条款,并公布公布。针对免去、限定本身义务或是清除客户支配权的条文,理应尽到有效的提醒和表明责任。

  非银付款组织拟变更协议內容的,理应充足征询用户反馈,并提早30日在其营业网点、官网等的明显部位开展公示。非银付款组织理应与客户以书面通知对拟变动的协议书內容达到满意。

  第三十四条(信息收集、应用与解决) 非银付款组织搜集、应用客户信息,理应遵照合理合法、正当性、必需的标准,公布搜集、应用客户信息的标准,明确搜集、应用客户信息的目地、方法和范畴,并经客户明确愿意。

  非银付款组织不可搜集两者之间出示的服务项目不相干的客户信息,不可违背相关要求和彼此的承诺搜集、应用客户信息,并理应依照相关要求和彼此的承诺,解决其储存的客户信息。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对搜集的客户信息严苛保密性,不可泄漏、伪造、毁损客户信息,不可售卖或是不法向其他组织或是本人出示客户信息,不可将客户受权或是愿意其将客户信息用以营销推广、对外开放出示等做为与客户创建业务流程关联的前提条件,但业务流程关联的特性决策必须事先做出有关受权或是愿意的以外。

  非银付款组织客户有权利规定非银付款组织删掉其私人信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要求的以外。针对不正确的信息内容,客户有权利规定更改。

  非银付款组织两者之间关联企业在共享资源客户信息时,理应保证依规合规管理、风险性可控性,并经客户明确愿意,避免 客户信息被不善应用。

  第三十五条(信息内容本土化规定) 非银付款组织被评定为重要信息内容基础设施建设的,其在我国地区搜集和造成的客户信息的存储、解决和剖析理应在地区开展。非银付款组织向海外出示地区客户信息的,理应合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及其中央人民银行的要求,并经客户明确愿意。

  第三十六条(业务流程收费标准)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依照价钱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有效明确并公布公布付款业务流程的收费标准新项目和收费标准,开展实价,并报居住地中央人民银行子公司办理备案。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在运营场地及业务查询方式的显眼部位、关键节点,清楚、详细说明服务项目內容、收费标准新项目、收费标准、限定标准及有关规定等,确保客户自主权和决定权。

  第三十七条(备用金管理方法规定) 本规章所称备用金,就是指非银付款组织为申请办理客户授权委托的付款业务流程而接到的应收待付流动资产。

  非银付款组织接纳的备用金不属于其已有资产,非银付款组织不可以一切方式侵吞、占有、使用备用金,不可私自以备用金给自己和别人出示贷款担保。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依据客户进行的付款命令调拨备用金,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中央人民银行另有要求的以外。

  第三十八条(备用金经营规模操纵) 非银付款组织资产总额与备用金每日账户余额的占比理应合乎中央人民银行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备用金的储放与应用)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将备用金储放在中央人民银行或是符合规定的银行业。

  一切企业或是本人不可对非银付款组织储放备用金的帐户申请办理锁定或是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结算要求) 非银付款组织进行的非银付款组织中间、银行业中间或是非银付款组织与银行业中间的付款业务流程,理应根据具备相对合理合法资质证书的结算组织开展解决。

  非银付款组织不可立即或是变向进行结算业务流程

  第四十一条(移动支付命令)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将必需的信息内容包括在移动支付命令中,保证移动支付命令的一致性、一致性、可追溯系统核查和不能伪造。

  移动支付命令的进行理应根据真正的买卖情况,非银付款组织不可编造移动支付命令。

  第四十二条(技术性和检测标准)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具有必需的、单独的系统软件、设备和技术性,保证付款业务流程解决的时效性、精确性和第三方支付业务流程的持续性、安全系数、可溯源性。

  非银付款组织付款业务流程有关系统软件、设备和技术性,理应合乎国家行业标准、金融业国家标准和有关互联网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方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地区买卖解决规定)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在地区有着安全性、标准的付款业务流程解决系统软件以及系统备份。非银付款组织为地区买卖出示服务项目的,理应根据地区业务流程解决系统软件进行买卖解决,并在地区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四条(跨境支付平台管理规定) 非银付款组织为跨境电商买卖出示服务项目的,理应遵循跨境支付平台、结售汇业务流程外汇政策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监管与管理方法

  第四十五条(关键公司股东和大股东管控) 中央人民银行以及子公司对非银付款组织关键公司股东和大股东开展核查,对其真正公司股权结构和控股股东执行穿透式监管。

  中央人民银行以及子公司对非银付款组织关键公司股东和大股东的入股投资资产开展穿透式监管,严苛核查入股投资自有资金、特性与流入。

  第四十六条(查验范畴) 中央人民银行以及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央人民银行的要求对非银付款组织开展查验。

  中央人民银行以及子公司能够采用开展当场查验,证据调查,了解有关工作人员并规定做出表明,查验管理信息系统和帐户交易信息,查看、拷贝、查验与保存相关原材料等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必需时,中央人民银行以及子公司能够读取别的有关组织的数据信息开展核查。

  中央人民银行能够聘用满足条件的会计公司等中介服务,对非银付款组织开展内控审计或核查。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接纳中央人民银行以及子公司的查验,属实出示材料,不可回绝、阻碍、躲避查验,不可虚报、藏匿、消毁有关原材料。

  第四十七条(归类定级) 中央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对非银付款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和归类定级,并依据归类定级結果采用多元化、目的性的管控对策。

  第四十八条(自主创新业务流程办理备案) 非银付款组织进行的业务流程自主创新涉及到客户资金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的,理应开展充足的风险评价和合规论述,立即、充足、全方位地开展信息公开,向客户提醒有关业务流程风险性,并在业务流程进行前向中央人民银行或其子公司办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重大事情管理方法) 非银付款组织以及关键公司股东、控股股东拟执行的海外投资等重大事情很有可能造成 经营方针产生重特大调节或是对公司经营发展趋势、付款业务流程可靠性和持续性、客户合法权利造成重特大危害的,理应在有关事宜执行前向中央人民银行或其子公司办理备案。

  非银付款组织的公司股东拟质押贷款非银付款组织股份的,理应在质押贷款前向中央人民银行办理备案,质押贷款的股份不可超出该公司股东所拥有非银付款组织股份数量的50%。

  第五十条(风险性恶性事件防止与汇报) 中央人民银行以及子公司理应会与相关部门创建重大风险恶性事件的检测、预警信息、预防和应急处置体制,制订重大风险恶性事件应急方案。

  非银付款组织产生风险性恶性事件的,理应马上汇报居住地中央人民银行子公司。

  第五十一条(风险性恶性事件管控对策) 非银付款组织因产生风险性恶性事件危害其一切正常经营、危害客户合法权利的,中央人民银行能够区别情况,对非银付款组织采用下述对策:

  (一)风险

  (二)勒令立即填补资产;

  (三)限定重特大财产买卖;

  (四)售卖一部分财产;

  (五)勒令调节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級管理者或是限定其支配权。

  第五十二条(材料申报)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按照规定向中央人民银行以及子公司申报支付信息,经财务审计的运营数据分析表、会计汇报,数据统计,及其中央人民银行规定申报的与公司治理结构、业务流程经营有关的别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保密性规定) 中央人民银行以及子公司对监管工作上悉知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是私人信息,理应给予保密性。

  第五十四条(公平交易规定) 非银付款组织不可进行知识产权侵权,防碍销售市场公平交易纪律。

  第五十五条(销售市场操纵影响力预警信息对策) 非银付款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中央人民银行能够商国务院办公厅反垄断法稽查组织对其采用提醒谈话等对策开展预警信息:

  (一)一个非银付款组织在非银付款消费市场的市场占有率做到三分之一;

  (二)2个非银付款组织在非银付款消费市场的市场占有率累计做到二分之一;

  (三)三个非银付款组织在非银付款消费市场的市场占有率累计做到五分之三。

  第五十六条(销售市场操纵影响力情况评定)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能够商请国务院办公厅反垄断法稽查组织核查非银付款组织是不是具备销售市场操纵影响力:

  (一)一个非银付款组织在全国各地移动支付销售市场的市场占有率做到二分之一;

  (二)2个非银付款组织在全国各地移动支付销售市场的市场占有率累计做到三分之二;

  (三)三个非银付款组织在全国各地移动支付销售市场的市场占有率累计做到四分之三。

  有前述第二项、第三项要求的情况,在其中涉及到的非银付款组织市场占有率不够十分之一的,不理应商请国务院办公厅反垄断法稽查组织核查该非银付款组织是不是具备销售市场操纵影响力。

  第五十七条(销售市场操纵影响力管控对策) 非银付款组织未遵照安全性、高效率、诚实守信和公平交易标准,比较严重危害付款服务销售市场身心健康发展趋势的,中央人民银行能够向国务院办公厅反垄断法稽查组织提议采用终止乱用销售市场操纵影响力个人行为、终止执行集中化、依照付款业务类型分拆非银付款组织等对策。

  第五十八条(领域自我约束管理方法) 我国支付清算研究会依规进行领域自我约束管理方法,接纳中央人民银行的监管具体指导。

  我国支付清算研究会理应制订非银付款组织领域自我约束标准,报中央人民银行办理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付款确保股票基金) 非银付款组织理应交纳付款确保股票基金,用以解决和应急处置非银付款组织风险性。

  付款确保股权投资基金要求由中央人民银行会与相关部门再行制订。

  第五章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谨慎管控对策) 非银付款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中央人民银行能够依据谨慎管控标准中止其一部分或是所有付款业务流程直到吊销其付款业务流程许可证书:

  (一)总计亏本超出其注册资金的50%;

  (二)自获批准之日起,未本质进行一部分或是所有付款业务流程,或是已获批准的一部分或是所有付款业务流程持续终止2年之上;

  (三)持续两个本年度归类定级結果为最少级别;

  (四)存有对付款消费市场平稳运作具备很大不好危害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非银付款组织违反规定义务) 非银付款组织违背本规章要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中央人民银行以及子公司勒令其时限纠正,差别不一样情况给与警示,收走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十万元之上的,处非法所得1倍之上5倍下列处罚;沒有非法所得或是非法所得不够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之上五十万元下列处罚;贷款逾期不纠正的,能够按处罚额度10%至20%的占比,按日累积惩罚;情节恶劣的,中央人民银行以及子公司能够勒令其终止进行新业务流程、中止其一部分或是所有付款业务流程或是勒令其调节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級管理者:

  (一)未按本规章要求在名字中应用“付款”字眼的;

  (二)未按本规章要求创建并贯彻落实相关合规规章制度、内控制度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管理规章制度、风险性管理方案、紧急事件应急方案或是客户合法权利保障体系的;

  (三)未按本规章要求申请办理有关办理备案办理手续的;

  (四)未按本规章要求申报、存放基本信息、材料或是未立即、精确申报基本信息、材料的;

  (五)未按本规章要求公布公布有关事宜的;

  (六)未按本规章要求申请办理变动控股股东以外事宜的;

  (七)未按本规章要求注册分公司的;

  (八)有关系统软件设备和技术性不符管理规定的;

  (九)未按本规章要求执行自主创新业务流程办理备案、重大事情办理备案、风险性事件报告规定的;

  (十)中央人民银行根据谨慎管控、确保客户合法权利标准要求的别的违反规定违规操作

  第六十二条(非银付款组织违反规定义务) 非银付款组织违背本规章要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中央人民银行以及子公司勒令其时限纠正,差别不一样情况给与警示,中止其申请办理一部分或是所有付款业务流程,收走非法所得,非法所得五十万元之上的,处非法所得1倍之上5倍下列处罚;沒有非法所得或是非法所得不够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之上200万元下列处罚;情节恶劣或是贷款逾期不纠正的,由中央人民银行勒令其中止所有付款业务流程或是限定其业务类型、经营范围直到吊销其付款业务流程许可证书;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一)出让、租赁、外借付款业务流程许可证书的;

  (二)超过审批经营范围进行付款业务流程或是将关键项目外包的;

  (三)未按本规章要求对顾客及收单业务采用不断合理的身份核查对策,无法独立进行收单业务资质证书审批、服务合同签署、对商户开展不断风险性检测等主题活动的;

  (四)未按本规章要求储放、应用、管理方法备用金的;

  (五)未按本规章要求申请办理控股股东变动事宜、故意隐瞒控股股东或是变向出让非银付款组织股份的;

  (六)私自变动批准标准涉及到的事宜且对组织运营造成重特大危害的;

  (七)无书面通知终断付款业务流程的;

  (八)未按本规章要求搜集、应用与储存客户信息的;

  (九)回绝、阻挠、躲避定期检查调研,虚报、藏匿、消毁有关原材料的;

  (十)进行或是变向进行结算业务流程的;

  (十一)从业或是变向从业授信额度主题活动的;

  (十二)未按本规章要求解决移动支付命令的;

  (十三)未按本规章要求进行跨境支付平台业务流程的;

  (十四)未按本规章要求执行业务流程停止程序流程的;

  (十五)未按本规章要求申请办理付款帐户业务流程或是违反规定为客户计算利息、设立付款帐户的;

  (十六)从业付款买卖解决业务流程的非银付款组织违反规定存留帐户比较敏感信息内容的;

  (十七)违背本规章要求进行知识产权侵权,防碍销售市场公平交易纪律的;

  (十八)中央人民银行根据谨慎管控、确保客户合法权利标准要求的别的违反规定违规操作

  第六十三条(大股东、控股股东违反规定义务) 非银付款组织的大股东、控股股东违背本规章要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中央人民银行以及子公司勒令其时限纠正,收走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十万元之上的,处非法所得1倍之上5倍下列处罚;沒有非法所得或是非法所得不够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之上五十万元下列处罚;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一)避开管控、操纵股价、搅乱市场监管的;

  (二)故意进行关联方交易或是故意应用关联方交易的;

  (三)自变成非银付款组织的大股东、控股股东之日起三年内出让所拥有的非银付款组织股权的;

  (四)中央人民银行根据谨慎管控、确保客户合法权利标准要求的别的违反规定违规操作

  第六十四条(反垄断法要求) 非银付款组织执行垄断性个人行为的,由国务院办公厅反垄断法稽查组织会与中央人民银行根据相关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惩罚。

  第六十五条(价钱要求) 非银付款组织有关收费标准个人行为违背价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由国务院办公厅价钱主管机构会与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相关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惩罚。

  第六十六条(合规管理要求) 非银付款组织未按照规定执行合规管理和防恐股权融资责任的,由中央人民银行以及子公司根据我国合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章制度等开展惩罚;情节恶劣的,由中央人民银行吊销其付款业务流程许可证书;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背付款帐户要求义务) 非银付款组织未按照规定不断完善付款账号管理规章制度,未执行财务尽职调查责任,为违法活动出示便捷的,中央人民银行以及子公司勒令其时限纠正,收走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十万元之上的,处非法所得1倍之上5倍下列处罚;沒有非法所得或是非法所得不够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之上五十万元下列处罚;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非银付款组织设立的被用以租赁、外借、售卖和别的违法活动的付款帐户超出一定总数、危害付款服务项目市场监管的,中央人民银行能够勒令其终止进行新业务流程、中止其一部分或是所有付款业务流程6个月;情节恶劣或是对付款消费市场平稳运作造成重特大危害的,中央人民银行能够勒令其中止一部分或是所有付款业务流程直到吊销其付款业务流程许可证书。

  付款帐户银行开户人密名、平假名、假借设立付款帐户,或是租赁、外借、售卖付款帐户的,中央人民银行以及子公司理应将有关行政许可信息内容移交金融业个人信用信息基本数据库查询;情节恶劣的,非银付款组织5年内不可为该付款帐户银行开户人设立付款帐户或是申请办理付款帐户业务流程

  第六十八条(骗领批准法律依据) 以蒙骗、虚报投资、循环系统投资或是运用授权委托资产、负债资产等非自筹资金注资等不正当性方式申请办理开设非银付款组织但没获准许的,申报人以及控股股东三年内不可再度申请办理或是参加申请办理开设非银付款组织。

  以蒙骗、虚报投资、循环系统投资或是运用授权委托资产、负债资产等非自筹资金注资等不正当性方式申请办理开设非银付款组织且已获准许的,由中央人民银行以及子公司勒令其停止付款业务流程,吊销其付款业务流程许可证书;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申报人以及关键公司股东、大股东和控股股东三年内不可再度申请办理或是参加申请办理付款业务流程许可证书。

  第六十九条(没证组织解决) 一切组织和本人没经准许私自从业或是变向从业付款业务流程的,参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要求给予解决。

  非银付款组织为私自从业或是变向从业付款业务流程的组织和本人出示付款业务流程方式的,由中央人民银行以及子公司勒令其时限整顿,收走非法所得,非法所得五十万元之上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之上5倍下列处罚;沒有非法所得或是非法所得不够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之上200万元下列处罚;贷款逾期不纠正的,能够勒令其停产整顿或是限定其业务类型、经营范围直到吊销其付款业务流程许可证书;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第七十条(管理层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义务) 按照本规章要求对非银付款组织开展惩罚的,依据实际情况,能够另外对承担立即义务的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級管理者和别的工作人员给与警示,处以五万元之上五十万元下列处罚。

  非银付款组织违背本规章要求,情节恶劣的,对承担立即义务的执行董事、公司监事和高級管理者,中央人民银行能够严禁其在一定期内出任或是终生严禁其出任非银付款组织的执行董事、公司监事或高級管理者。

  第七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违反规定义务) 中央人民银行以及子公司的工作员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依规给与行政处分;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一)违规核查准许非银付款组织的开设申请办理、变动、停止等事宜的;

  (二)泄漏悉知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是私人信息的;

  (三)渎职犯罪、失职渎职的别的个人行为。

  第六章 附录

  第七十二条(支付信息服务项目组织办理备案规定) 开设支付信息服务项目组织,理应自销售市场监管单位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型我国支付清算研究会申请办理办理备案,办理备案实际规定由我国支付清算研究会另行规定。

  本规章所称支付信息服务项目组织,就是指为客户出示其所拥有的一个或是好几个银行帐户或是付款帐户的记录查询服务项目或是移动支付命令信息内容接转服务项目的组织。

  第七十三条(支付信息服务项目组织管控规定) 我国支付清算研究会理应依规执行对支付信息服务项目组织的监管岗位职责,不断完善支付信息服务项目组织动态性定级管理模式、领域风险性资源共享体制、从业者信息内容备案和征信系统管理模式、销售市场激励制度。

  支付信息服务项目组织公司治理结构、客户身份核查与管理方法、帐户浏览与储存方法、材料储存、协议书签定、信息收集、应用与解决、移动支付命令接转、技术性和检测标准、自主创新业务流程、重大事情管理方法、公平交易等层面的监管规定,参考本规章有关非银付款组织的有关要求实行。

  第七十四条(缓冲期分配) 本规章实施前已得到付款业务流程许可证书的非银付款组织,理应在本规章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做到本规章要求的标准。贷款逾期仍不符本规章要求标准的,由中央人民银行依据谨慎管控标准中止其业务流程;拒不终止业务流程或是有别的情节恶劣情况的,由中央人民银行吊销其付款业务流程许可证书。

  第七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规章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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