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全篇一览

  智能网联轿车路面检测与示范性运用管理制度(实施)

  (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层次贯彻执行党的十九大精神实质,加速制造强国、科技兴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基本建设,促进轿车智能化系统、网联平台化关键技术和产业发展规划,标准智能网联轿车路面检测与示范性运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在中华共和国地区开展的智能网联轿车路面检测与示范性运用。

  本标准所称路面检测,就是指在道路(包含高速路)、市政道路、地区范畴内等用以社会发展机动车辆行驶的各种路面特定的道路开展的智能网联轿车无人驾驶系统测试主题活动。

  本标准所称示范性运用,就是指在道路(包含高速路)、市政道路、地区范畴内等用以社会发展机动车辆行驶的各种路面特定的道路开展的具备示范点、实施实际效果的智能网联轿车载客载货运作主题活动。

  本标准所称检测区(场),就是指在固定不动地区设定的具备封闭式物理学界线及智能网联轿车无人驾驶系统测试所需路面、网联平台等设备及自然环境标准的场所。

  第三条 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国家公安部和国家交通部创建协同工作方案,促进和推动智能网联轿车路面检测与示范性运用工作中并公布基本信息。

  第四条 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能够依据本地具体情况,根据本标准制订实施办法,实际机构进行智能网联轿车路面检测与示范性运用工作中。

  本标准所称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包含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及省级城市、新疆兵团和地市的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主管机构、公安部门道路交通单位和道路运输主管机构

  第二章 路面检测与示范性运用行为主体、驾驶员及车子

  第五条 路面检测行为主体就是指明确提出智能网联轿车路面检测申请办理、机构路面检测并担负相对义务的企业,应合乎以下标准:

  (一)在中华共和国地区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企业;

  (二)具有轿车及零部件生产制造、技术研发、材料检测等智能网联轿车有关业务水平;

  (三)对智能网联轿车路面检测很有可能导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损失,具有充足的刑事附带民事工作能力;

  (四)具备智能网联轿车无人驾驶系统测试点评技术规范;

  (五)具有对路面检测车子开展即时实时监控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对路面检测车子开展事件记录、剖析和再现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对路面检测车子及实时监控服务平台的网络信息安全确保工作能力;

  (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章制度要求的别的标准。

  第六条 示范性运用行为主体就是指明确提出智能网联轿车示范性运用申请办理、机构示范性运用并担负相对义务的一个企业或好几个企业联合,应合乎以下标准:

  (一)在中华共和国地区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企业或好几个法人资格企业构成的联合;

  (二)具有轿车及零部件生产制造、技术研发、材料检测或示范性运用经营等智能网联轿车有关业务水平;

  (三)由好几个法人资格企业协同构成的示范性运用行为主体,在其中应最少有一个企业具有示范性运用运营管理工作能力,且各企业应签定运营管理及有关赔偿责任区划的有关协议书;

  (四)对智能网联轿车示范性运用很有可能导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损失,具有充足的刑事附带民事工作能力;

  (五)具备智能网联轿车示范性运用计划方案;

  (六)具有对示范性运用车子开展即时实时监控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对示范性运用车子开展事件记录、剖析和再现的工作能力;

  (八)具有对示范性运用车子及实时监控服务平台的网络信息安全确保工作能力;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章制度要求的别的标准。

  第七条 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驾驶员就是指经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行为主体受权承担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安全性运作,并在出現紧急状况时从车里采用应急措施的工作人员。

  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驾驶员应合乎下述标准:

  (一)与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行为主体签署有劳动合同书或劳动用工合同;

  (二)获得相对准驾驾照并具备三年之上安全驾驶历经;

  (三)近期持续3个驾照记分周期内沒有被记满12分纪录;

  (四)近期一年内无超速50%之上、超载超限、超重、违背交通指示灯行驶等比较严重交通出行违纪行为纪录;

  (五)无饮酒后驾车或是醉驾机动车辆纪录,无服食我国管控的精神药品或是麻醉药品纪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是受伤且刑事追究的道路交通事故纪录;

  (七)经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行为主体学习培训达标,了解无人驾驶系统测试点评技术规范、示范性运用计划方案,把握车子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操作步骤,具有紧急状况下应急管理工作能力;

  (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章制度要求的别的标准。

  第八条 路面检测车子、示范性运用车子就是指申请办理用以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的智能网联轿车,包含新能源客车、商用汽车辆和专用型工作车,不包括低速档轿车、摩托,应合乎下列标准:

  (一)未办过机动车辆申请注册备案;

  (二)考虑相匹配车辆型号除使用性能之外的强制检测新项目规定;对因完成无人驾驶作用而不能满足强制检测规定的某些新项目,需出示其未减少车子安全系数的证实;

  (三)具有人力实际操作和无人驾驶二种方式,且可以以安全性、迅速、简易的方法完成方式变换并有相对的提醒,确保在一切状况下都能将车子及时变换为人力实际操作方式;

  (四)具有车子情况纪录、储存及在线监测作用,能即时传回下述第一至4项信息内容,并自动保存和储存下述各类信息内容在车子安全事故或无效情况产生前最少90秒的数据信息,数据储存時间不少于一年:

  1. 车子标志(车架号码或临时性行车车辆牌照信息内容等);

  2. 车子操纵方式;

  3. 车子部位;

  4. 车子速率、瞬时速度、行车方位等运动状态;

  5. 自然环境认知与回应情况;

  6. 车子灯光效果、数据信号即时情况;

  7. 车子外界360度视频监控系统状况;

  8. 体现驾驶员和人机交互技术情况的车里视頻及视频语音监管状况;

  9. 车子接受的远程控制控制代码(若有);

  10. 车子常见故障状况(若有)。

  第三章 路面检测申请办理与审批

  第九条 递交路面检测申请办理前,路面检测行为主体应保证路面检测车子在检测区(场)等特殊地区开展充足的实车检测,符合我国、领域有关技术标准,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公布的检测规定及其路面检测行为主体的检测点评技术规范,具有开展路面检测的标准。在其中:

  (一)路面检测车子无人驾驶作用应由我国或省份认同的从业轿车有关业务流程的第三方检测组织开展检测。检测內容应包含配件1列出无人驾驶作用通用性检验新项目以及设计方案运作范畴所涉及到的新项目;

  (二)检测区(场)的检测路面、网联平台自然环境和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应考虑相对的国家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其经营行为主体应是在中华共和国地区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企业;

  (三)第三方检测组织解决检测結果真实有效承担,并担负相对的法律依据。

  第十条 路面检测行为主体向拟进行检测的道路或地区所在城市的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明确提出路面检测申请办理。申报材料应包含:

  (一)路面检测行为主体、检测驾驶员和路面检测车子的基本情况;

  (二)路面检测车子的无人驾驶作用级别申明及其无人驾驶作用相匹配的设计方案运作标准表明,包含设计方案运作范畴、车子情况和驾驶员情况等;

  (三)路面检测车子设计方案运作范畴与拟申请办理路面检测道路、地区内各种交通出行因素对应关系表明;

  (四)属国内机动车辆的,理应出示机动车辆整车产品合格证;未进到公示车系的理应出示产品合格证明和我国认同的第三方检测组织出示的相对车系强制检测报告;属進口机动车辆的,理应出示進口机动车强制商品产品认证证书、跟车检验单和货品進口证明文件;

  (五)无人驾驶作用表明以及未减少车子安全系数的证实;

  (六)机动车辆安全生产技术检测达标证实;

  (七)对具备网联平台作用的车子或远程操作作用的监控管理平台,应出示网络信息安全风险评价結果及采用的风险性应对措施证实。

  (八)路面检测行为主体自主进行的仿真模拟检测与检测区(场)等特殊地区实车检测的证明文件;

  (九)我国或省份认同的从业轿车有关业务流程的第三方检测组织出示的智能网联轿车无人驾驶作用授权委托检测报告;

  (十)经第三方审查根据的路面测试方法,最少包含检测道路或地区、检测時间、测试报告、检测点评技术规范、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

  (十一)道路交通事故义务强制险凭据及其一车不少于五百万元rmb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险凭据或不少于五百万元rmb的无人驾驶路面检测安全事故赔付票据。

  第十一条 对早已或已经开展路面检测的智能网联轿车,如需提升路面检测车子总数或在别的省、市开展同样或相近作用的路面检测,路面检测行为主体能持原申报材料、路面检测通知单及证实车子配备同样的有关原材料等,向拟申请办理路面检测的所在城市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领取路面检测通知单;检测驾驶员产生变动的,须递交变动后的检测驾驶员基本资料及有关要求标准原材料。在其中:

  (一)申请办理提升路面检测车子总数的,解决拟提升的路面检测车子总数及重要性开展表明,除原申报材料外,还应按本标准第十条第(四)(六)(十)项要求出示拟提升车子的申报材料;

  (二)申请办理在别的地区开展路面检测的,除原申报材料、原省份派发的智能网联轿车路面检测通知单、及其证实其在原检测地进行的路面检测安全系数的有关原材料外,还应按本标准第十条第(三)(十)项要求出示有关原材料;如拟申请办理的路面检测所在城市要求开展具备本地公路交通特点的情景等额外新项目检测的,还应获得其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受权的第三方检测组织出示的额外新项目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承担机构审理、审批路面检测申请办理,为审核通过的路面检测车子出示智能网联轿车路面检测通知单(见配件2),于每一年6月、12月将路面检测通知单申请办理、出示状况报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国家公安部和国家交通部办理备案并向社会发展发布。在其中:

  (一)对原始申请办理或提升同样配备的路面检测车子在10辆及之上的,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可依据必须依照一定的占比开展无人驾驶系统测试抽样检查;

  (二)对拥有别的省、市出示的、且在有效期限内的路面检测通知单申请办理在本地开展路面检测的,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应依照本标准第十一条审理、审批检测申请办理,对满足条件的路面检测车子出示智能网联轿车路面检测通知单。相对省、地市级政府部门准予持别的省、市签发的路面检测通知单、临时性行车车辆牌照在主管机关开展路面检测的以外;

  (三)除之上规定外,对申请办理提升路面检测车子或申请办理外地路面检测的,假如早已按我国、领域有关技术标准根据配件1列出无人驾驶作用通用性检验新项目检测的,不可反复开展同样新项目的检测。

  第十三条 路面检测通知单理应标明路面检测行为主体、车辆识别系统编号、检测驾驶员名字及身份证号码、检测時间、检测道路、地区及测试报告等信息内容。在其中,检测時间正常情况下不超过18个月,且不可超出安全生产技术检测达标证实及商业保险凭据的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 如需变动路面检测通知单基本资料,由路面检测行为主体递交变更说明及相对证明文件,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出示变动后的路面检测通知单,并取回原路面检测通知单。

  路面检测通知单期满后,可再次领取。在其中,车子配备及路面测试报告等未产生变动的,不用反复开展无人驾驶系统测试;产生变动的,由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受权的第三方检测组织依据变动状况开展相对的检测。

  第十五条 路面检测行为主体凭路面检测通知单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规定的证实、凭据,向路面检测通知单注明的公安部门道路交通单位领取实验用机动车辆临时性行车车辆牌照。

  第十六条 临时性行车车辆牌照要求的行车范畴理应依据路面检测通知单注明的检测道路、地区有效限制,临时性行车车辆牌照有效期限不理应超出路面检测通知单注明的检测時间。

  临时性行车车辆牌照期满的,路面检测行为主体可凭有效期限内的路面检测通知单领取新的临时性行车车辆牌照,不用反复开展无人驾驶系统测试。

  第四章 示范性运用申请办理与审批

  第十七条 对原始申请办理或提升配备同样的示范性运用车子,应以无人驾驶方式在拟申请办理示范性运用的道路和地区开展过累计不少于240钟头或1000千米的路面检测,在检测期内无交通出行违纪行为且未产生路面检测车子方负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办理开展示范性运用的道路或地区不可超过路面检测车子顺利完成的路面检测道路或地区范畴。

  第十八条 示范性运用行为主体向其拟开展示范性运用的道路或地区所在城市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递交申报材料,应包含:

  (一)示范性运用行为主体、驾驶员及车子的基本情况;

  (二)示范性运用车子在申请办理开展示范性运用的道路或地区顺利完成的路面检测的详细记述原材料;

  (三)对具备网联平台作用的车子或远程操作作用的监控管理平台,应出示网络信息安全风险评价結果及采用的风险性应对措施证实。

  (四)经第三方审查根据的示范性运用计划方案,最少包含示范性运用目地、道路或地区、時间、新项目、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

  (五)配用工作人员、货品的表明;

  (六)道路交通事故义务强制险凭据及其一车不少于五百万元rmb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险凭据或不少于五百万元rmb的无人驾驶路面检测安全事故赔付票据。

  对进行载客示范性运用的,应包含为配用工作人员选购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需的商业险。

  第十九条 如需提升配备同样的示范性运用车子总数,示范性运用行为主体解决拟提升的车子总数及重要性开展表明,并持原申报材料、示范性运用通知单、证实车子配备同样的有关原材料等,向所在城市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明确提出提升示范性运用车子的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承担机构审理、审批示范性运用申请办理,为审核通过的车子出示智能网联轿车路面示范性运用通知单(见配件3),于每一年6月、12月将示范性运用通知单申请办理、出示状况报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国家公安部和国家交通部办理备案并向社会发展发布。

  示范性运用通知单理应标明示范性运用行为主体、车辆识别系统编号、示范性运用驾驶员名字及身份证号码、示范性运用時间、示范性运用道路或地区及示范性运用新项目等信息内容。在其中,示范性运用時间正常情况下不超过18个月,且不可超出安全生产技术检测达标证实及商业保险凭据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一条 示范性运用行为主体可凭示范性运用通知单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规定的证实、凭据,向示范性运用通知单注明的公安部门道路交通单位领取实验用机动车辆临时性行车车辆牌照。

  临时性行车车辆牌照要求的行车范畴理应依据示范性运用通知单注明的示范性运用道路、地区有效限制,临时性行车车辆牌照有效期限不理应超出示范性运用通知单注明的示范性运用時间。

  临时性行车车辆牌照期满的,示范性运用行为主体可凭有效期限内的示范性运用通知单领取新的临时性行车车辆牌照。

  第五章 路面检测与示范性程序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在管辖区内挑选具有支撑点无人驾驶及网联平台作用完成的多个典型性道路、地区,供智能网联轿车进行路面检测或示范性运用,并向社会发展发布。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道路和地区内要设定相对标志或信息提示。

  第二十三条 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应根据多种多样方法向社会发展、尤其是路面检测和示范性运用道路、地区附近公布智能网联轿车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的時间、新项目及安全性常见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路面检测车子、示范性运用车子理应遵循临时性行车车辆牌照管理方法有关要求。未获得临时性行车车辆牌照,不可上道行车。

  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行为主体、安全驾驶平均应遵循在我国公路交通安全性相关法律法规,严苛根据路面检测或示范性运用通知单注明的時间、道路、地区和新项目开展工作,并随身携带通知单备查簿。不可在路面检测或示范性运用全过程中在路面上进行制动系统特性实验。

  第二十五条 路面检测车子、示范性运用车子车体应以显眼的色调各自标识“无人驾驶路面检测”或“无人驾驶示范性运用”等字眼,提示附近车子以及他路面使用人留意,但不解决附近的一切正常公路交通主题活动造成影响。

  第二十六条 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驾驶员应在车里自始至终监管车子运作情况及周边环境,当发觉车子处在不宜无人驾驶的情况或提示信息必须人力实际操作时立即采取有效对策。

  第二十七条 在路面检测全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工程师和用以仿真模拟货品的平衡块外,车子不可配用别的与检测不相干的工作人员和货品;在示范性运用全过程中,可按照规定配用探寻运营模式需要的工作人员或货品,提早告之配用工作人员及货品拥有人有关风险性,并采用必需安全防范措施;配用的工作人员和货品不可超过路面检测车子的额定值乘客和核准载品质。

  车子在路面检测及示范性运用全过程中,不可从业交通运输生产经营,不可配用风险货品。

  第二十八条 在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全过程中,除通知单注明的道路或地区外,不可应用无人驾驶方式行车;车子从停车点至路面检测或示范性运用道路、地区的转换场地,应应用人力实际操作方式行车。

  第二十九条 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全过程中,不可私自开展很有可能危害车子作用、特性的硬件软件变动。如因检测必须或别的缘故造成 车子作用、特性及硬件软件变动的,应最先终止有关的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并向本地主管机构申请办理变动或办理备案;经审核批准后,即可再次开展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

  第三十条 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行为主体应每6个月向出示通知单的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递交分阶段汇报,并在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完毕后一个月内递交汇报总结。

  第三十一条 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解决智能网联轿车路面检测和示范性运用开展动态性评定,于每一年6月、12月向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国家公安部和国家交通部汇报管辖区内智能网联轿车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状况。

  第三十二条 路面检测车子、示范性运用车子在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期内产生下述情况之一的,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理应撤消其相对的通知单并停止路面测试、示范性运用:

  (一)路面检测车子、示范性运用车子与原申请办理(包含申请办理变动)车子不符合的;

  (二)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觉得路面检测或示范性运用主题活动具备重特大安全隐患的;

  (三)路面检测车子、示范性运用车子有违背交通指示灯行驶、逆向行驶或是按照公路交通安全性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处扣留、注销机动车辆驾照或拘押惩罚等的比较严重交通出行违纪行为的;

  (四)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工作人员受伤、身亡或车子损坏等比较严重情况的。

  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撤消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通知单时理应一并取回临时性行车车辆牌照,并转交到临时性行车车辆牌照签发地公安部门道路交通单位;未取回的,书面形式告之签发地公安部门道路交通单位公告牌证废止。

  第六章 交通违章与安全事故解决

  第三十三条 在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期内产生交通出行违纪行为的,由公安部门道路交通单位依照现行标准公路交通安全性相关法律法规对驾驶员开展解决。

  第三十四条 在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期内产生道路交通事故,理应依照公路交通安全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明确被告方的义务,并按照相关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条文明确损失赔偿义务;公安部门道路交通单位理应依规对被告方的公路交通安全性违纪行为做出惩罚;构罪的,追究其被告方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期内产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被告方应维护当场并马上警报。

  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行为主体每月应将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期内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状况汇报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

  导致工作人员受伤或身亡、车子毁损的,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行为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安全事故状况汇报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未按要求汇报的可中止其路面检测和示范性运用主题活动24个月。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应在3个工作中日内汇报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国家公安部和国家交通部。

  第三十六条 路面检测、示范性运用行为主体应在安全事故评定后五个工作中日内,以书面形式方法将事故、义务评定結果及详细的安全事故数据分析报告等有关原材料汇报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省、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构应在五个工作中日内汇报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国家公安部和国家交通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所称智能网联轿车就是指配用优秀的车截感应器、控制板、电动执行机构等设备,并结合当代通讯与网络科技,完成车与X(人、车、路、云空间等)智能化信息交换、共享资源,具有繁杂自然环境认知、智能化管理决策、协作操纵等作用,可完成安全性、高效率、舒服、环保节能行车,并最后可完成取代人来实际操作的新一代轿车。智能网联轿车一般 也被称作智能驾驶、无人驾驶轿车等。

  智能网联轿车无人驾驶包含有标准无人驾驶、高宽比无人驾驶和彻底无人驾驶。有标准无人驾驶就是指在系统软件的设计方案运作标准下进行全部动态性安全驾驶每日任务,依据系统软件动态性安全驾驶每日任务对接要求,驾驶员应出示适度的干涉;高宽比无人驾驶就是指在系统软件的设计方案运作标准下进行全部动态性安全驾驶每日任务,在特殊自然环境下系统软件会向驾驶员明确提出动态性安全驾驶每日任务对接要求,驾驶员/旅客可以不回应系统软件要求;彻底无人驾驶就是指系统软件能够进行驾驶员可以进行的全部路面自然环境下的动态性安全驾驶每日任务,不用驾驶员/旅客干预。

  本标准所称设计方案运作标准(Operational Design Condition,ODC)是安全驾驶自动化技术设计方案时明确的适用其作用运作的各种标准的统称,包含设计方案运作范畴、车子情况和乘驾工作人员情况等标准。在其中,设计方案运作范畴(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ODD)是安全驾驶自动化技术设计方案时明确的适用其作用运作的环境因素标准,一般包含:1)路面界限与地面情况;2)交通出行基础设施建设;3)暂时性路面变动;4)别的交通参与者情况;5)地理环境;6)网联平台通讯、数字地图适用等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自202 年 月 日起实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国家工信部联装〔2018〕66号)另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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