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篇一览

  海南财政厅官网,国税总局海南税局:

  为适用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基本建设,现就相关所得税政策优惠通告以下:

  一、对申请注册在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并实际性经营的鼓励类产业链公司,减征15%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

  真奈美所称鼓励类产业链公司,就是指以海南省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链文件目录中要求的产业链新项目为主要经营的业务,且其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占公司收入总额60%之上的公司。所称实际性经营,就是指公司的具体监督机构建在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并对公司生产运营、工作人员、帐务、资产等执行实际性全方位管理方法和操纵。对不符实际性经营的公司,不可享有特惠。

  海南省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链文件目录包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增加鼓励类产业链文件目录。所述文件目录在本通告执行期限内修定的,自改版执行生效日按最新版本实行。

  对总组织 建在海南省自由贸易港的满足条件的公司,仅就其建在海南省自由贸易港的总组织 和子公司的个人所得,可用15%征收率;对总组织 建在海南省自由贸易港之外的公司,仅就其建在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内的满足条件的子公司的个人所得,可用15%征收率。实际税收征管方法依照国家税务总相关要求实行。

  二、对在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开设的旅游业发展、服务业、高新科技产业链公司增加海外对外直接投资获得的个人所得,免税所得税。

  真奈美所称增加海外对外直接投资个人所得理应合乎下列标准:

  (一)从海外新设子公司获得的利润总额;或从持仓占比超出20%(含)的海外分公司分回的,与增加海外对外直接投资相对性应的股利分配个人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域)的所得税法律规定征收率不少于5%。

  真奈美所称旅游业发展、服务业、高新科技产业链,依照海南省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链文件目录实行。

  三、对在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开设的公司,新购买(含建造、自主开发设计)固资或无形资产摊销,企业使用价值不超过五百万元(含)的,容许一次性记入本期成本在预估应缴税收入额时扣减,已不分本年度测算折旧费和摊销费;新购买(含建造、自主开发设计)固资或无形资产摊销,企业使用价值超出五百万元的,能够 减少折旧费、摊销费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摊销费的方式。

  真奈美所称固资,就是指除房子、房屋建筑之外的固资。

  四、本通告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至2024年12月31号日。

  (文章内容来源于:财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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