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生物分割股份事件:杜伟民分割袁莉萍235亿元股份

  新浪财经讯 5月29日消息,康泰生物晚间公告,因解除婚姻关系并进行财产分割,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杜伟民拟将1.61亿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3.99%)分割过户至YUAN LIPING(袁莉萍)女士名下。YUAN LIPING(袁莉萍)承诺不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同意将所持股份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予杜伟民,并与杜伟民建立一致行动关系

  康泰生物最新股价报146元,此次分割股份的市值达235.54亿元。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

  股票简称:康泰生物

  股票代码:300601

  信息披露义务人:YUANLIPING(袁莉萍)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2020 年 5 月 2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 16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6

  第四节权益变动的方式。。。。。。。。。。。。。。。。。。。。。。。。。。。。。。。。。。。。。。。。。。。。。。.7

  第五节资金来源。。。。。。。。。。。。。。。。。。。。。。。。。。。。。。。。。。。。。。。。。。。。。。。。。。。.11

  第六节后续计划。。。。。。。。。。。。。。。。。。。。。。。。。。。。。。。。。。。。。。。。。。。。。。。。。。。.12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3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6

  第九节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7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18

  第十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9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20

  附表:。。。。。。。。。。。。。。。。。。。。。。。。。。。。。。。。。。。。。。。。。。。。。。。。。。。。。。。。。。。。.21

  第一节 释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康泰生物、上市公司、公司 指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YUANLIPING(袁莉萍)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 YUANLIPING(袁莉萍)女士与杜伟民先生因解除婚姻关系并进行财产分割,直接持有 161,331,675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99%),与杜伟民先生签署《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

  《准则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 年修订)》

  元 指 人民币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YUANLIPING(袁莉萍)

  性别 女

  国籍 加拿大

  身份证件号码 GA23****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是

  最近五年的任职经历 2012 年 12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康泰生物副总经理;2011 年 5 月至 2018 年 8 月担任康泰生物董事,2017 年 3 月至今任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最近五年受到的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最近 5 年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并且不存在如下情形:(1)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3)为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 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杜伟民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并进行财产分割。

  为保持康泰生物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继续保持杜伟民先生对康泰生物的实际控制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杜伟民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情况

  因解除婚姻关系并进行财产分割,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61,331,675 股(占公司总股本 23.99%)。

  为保持康泰生物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继续保持杜伟民先生对康泰生物的实际控制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杜伟民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意将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给杜伟民先生,并与其建立一致行动关系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一致行动人杜伟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44,725,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26%,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 23,484,740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6.8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61,331,6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99%;其一致行动人杜伟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3,394,1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27%,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 23,484,740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2.8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的股份为 161,331,6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99%,该等股份不存在质押、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股份分割及一致行动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离婚协议书》关于公司股份分割的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杜伟民先生经协商后一致同意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分割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获得公司股份 161,331,675 股,杜伟民先生获得公司股份183,394,125 股(该份额包含已经质押的股份)。

  (二)《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一致行动的安排

  1.1 一致行动

  1.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进行表决时与杜伟民先生采取一致行动,并保持投票结果的一致性,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行使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交各类议案的提案权;

  (2)行使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3)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各项议案的表决权;

  (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依据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1.1.2 双方应保证在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时按照事先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或者杜伟民先生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1.2 事项沟通与一致表决

  1.2.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协议任何一方拟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意见一致的,由杜伟民先生以双方共同的名义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充分尊重杜伟民先生的意愿,按杜伟民先生的意见提出议案和进行表决。该杜伟民先生意见为最终意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据此就有关一致行动事项做出一致的行动决定。

  1.2.2 对于非由双方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召开前,双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意见一致的,由杜伟民先生以双方共同的名义按照一致意见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充分尊重杜伟民先生的意愿,按杜伟民先生的意见进行表决。该杜伟民先生意见为最终意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据此就有关一致行动事项做出一致的行动决定。

  1.3 委托他人代为参会的表决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应按本协议中第二条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的安排委托杜伟民先生(或杜伟民先生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2.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的安排

  2.1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

  2.1.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意在第一条之 1.3 款的情况下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康泰生物的 161,331,675 股股份(占康泰生物现有总股本的 23.99%;如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新增股份同样适用本协议关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的约定,以下称为“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监督建议权等相关权利(以下称为“委托权利”)委托杜伟民先生行使,并与杜伟民先生保持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康泰生物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

  (2)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提案权,包括但不限于选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3)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分红权、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除外);

  (4)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以股东身份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得再委托第三方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得撤销或单方解除上述表决权委托。

  2.1.2 在委托期限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并履行。

  2.1.3 经双方事先沟通,杜伟民先生依据杜伟民先生自身意愿行使或委托其他方行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如双方有不一致意见应以杜伟民先生意见为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杜伟民先生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确保杜伟民先生对康泰生物的实际控制权。

  2.2 委托权利的行使

  2.2.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就上述具体表决事项向杜伟民先生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或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杜伟民先生行使表决权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就杜伟民先生行使前述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收到杜伟民先生通知后 2 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2.2.2 杜伟民先生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委托权利,维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利益。杜伟民先生不得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行为。

  2.2.3 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效力和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的终止日自下列情形中孰早发生之日为准:(1)双方对解除或终止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终止协议;或(2)经双方协商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转让且该等股份不再登记至其名下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则转让后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依然适用本协议关于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的约定);或(3)因司法执行,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不再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如发生该情形,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司法执行后持有的股份依然适用本协议关于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的约定);或(4)在杜伟民先生出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不能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的情形时。

  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委托与一致行动的安排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康泰生物股票期间不可撤销或变更。

  第五节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杜伟民先生因解除婚姻关系并进行财产分割,不涉及资金支付,不涉及资金来源。

  第六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支持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未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二、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就不占用公司资金及减少关联交易出具了《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 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 公司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交易对方。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关联方将与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3.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其他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如下定价原则与公司进行交易:(1)对于双方间的服务和交易,如果有政府定价的,适用政府定价;无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适用政府指导价;(2)没有政府定价也无政府指导价的,适用市场价;(3)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且无可以参考的市场价的,适用成本价。采取成本价的,应以实际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加上合理利润等综合因素确定。

  4. 本人保证将依照公司的公司章程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重要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 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收到该通知的 30 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准许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参与上述之业务机会。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决定从事的,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仅在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因任何原因明确书面放弃有关新业务机会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方可自行经营有关的新业务。

  3. 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前述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该等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相竞争的新业务时,本人将给予公司选择权,以便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1)在适用法律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前提下,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或(2)根据国家法律许可的方式选择采取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拥有或控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或(3)要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进行有关的新业务。本人将对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提出的要求,予以无条件配合。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的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受让权,则上述承诺将不适用,但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受让权。

  4. 在本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有权要求本人进行协调并加以解决。

  5. 本人承诺不利用重要股东的地位和对公司的实际影响能力,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6.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准则 16 号》第四十三条所列重大交易的情形。

  第九节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康泰生物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YUANLIPING(袁莉萍)

  2020 年 5 月 29 日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5、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以上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东省深圳市

  股票简称 康泰生物 股票代码 30060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YUANLIPING(袁莉萍)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不 变,但 持股 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 否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 否 对境 内 、境 外 其 他 上 市 公 司持股5%以上 是 □ 否 回 答“ 是”,请注 明公司家 数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是□ 否 回 答“ 是”,请 注明 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因解除婚姻关系而进行财产分割)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种类:无 持股数量:0 股 持股比例:0.0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股种类:康泰生物普通股 A 股 持股数量:161,331,675 股 变动比例:23.99%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时间:2020 年 5 月 29 日 方式:因解除婚姻关系而进行财产分割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是□否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不适用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不适用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YUANLIPING(袁莉萍)

  2020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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