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暂行办法》全篇一览

  南京有关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入户条件暂行规定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户籍制度改革改革创新,提高新城区新城区人口数量聚集工作能力,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等指示精神,融合我区具体,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定居并在我区学生就业的非当地户口工作人员。

  第二章 申请办理目标

  第三条 合乎下列入户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户籍入迁我区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区地域:

  (一)拥有暂住证管理信息系统记述定居详细地址归属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已经我区交纳,且持续交纳六个月(含)之上城镇职工社保。在本外省市交纳城区职工社保的,可在我区总计认同。

  合乎之上入户条件且在我区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区地域有已有产权年限房子的,其达到我区市外投奔入迁标准的另一半、单身儿女、爸爸妈妈,可另外申请办理随迁。

  第三章 申请办理程序流程

  第四条 申请办理户籍入迁我区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区地域,理应递交下列原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暂住证;

  (三)城镇职工社保交纳证实。

  第五条 申请办理户口迁出理应自己在场申请办理,申请办理随迁另一半、单身儿女、爸爸妈妈的,依据投奔落户口情况一并递交有关证明文件。直系血亲根据人口数量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查清的,及其在合理居民户口簿中已标明的,不需再出示证明信。

  第六条 依据非当地户口工作人员在我区具体定居、学生就业状况,按下列标准申请办理户口迁出:

  (一)自己在我区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区地域有着合理合法平稳居所(租用以外)的,理应在房子所在城市备案户籍,另外递交合理合法平稳居住证明;自己无合理合法平稳居所,亲属在我区有家中户籍且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区地域有合理合法平稳居所(租用以外)的,能够在亲属合理合法平稳居所处备案户籍,另外递交合理合法平稳居住证明、亲属居民户口簿、直系血亲证实和使用权人愿意落户口书;

  (二)不具有前述入户条件的,如自己所属单位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区地域开设集体户口的,理应在企业集体户口落户口,另外递交企业愿意落户口书;

  (三)以上入户条件均不具有的,按公安部门暂住证管理信息系统记述定居详细地址所在城市的小区户备案户籍。

  第七条 申请办理在合理合法平稳居所、企业集体户口或居所小区户备案户籍的,向属地域级公安部门户政申请办理单位或公安机关递交申请办理。

  第八条 省市级公安部门户政申请办理单位、公安机关应在审理申请办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中日内进行核查工作中,并汇报省市级公安部门。省市级公安部门应在自收到汇报原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中日内做出准许或不准许的决策,并将审核結果回到原审理企业。做出准许决策的,理应在收到上级领导公安部门准许决策之日起3个工作中日内告之申请者。做出不准许决策的,理应自审理申请办理之日起20个工作中日内告之申请者。

  申请者理应在户口准迁证、户口准迁证有效期限内申请办理转移办理手续。

  第九条 根据本方法落户口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的,能够根据迁到自己合理合法平稳居所及爸爸妈妈与儿女(包含姑爷和儿媳)投奔、另一半投奔、爷爷奶奶、外祖父母与小孙子女、外孙女投奔的方法申请办理市区户口迁出。

  第四章 法律依据

  第十条 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理应真实可信。申请者故意隐瞒真相、虚构虚报客观事实或出示虚报证实、服务承诺的,经核实确凿的,未予申请办理落户口,并将失信黑名单信息内容核算至市公共性个人信用信息核算和综合服务平台;已办理入户的,撤消户口登记并退还户籍地解决,依规撤销因落户口享有的基本上公共文化服务工资待遇。组成违背突发事件应对个人行为的,依规给予惩罚;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第五章 附录

  第十一条 本方法所指的浦口、六合区,不包括已划入重点区域所管的原浦口、六合区的地区范畴。

  本方法所称合理合法平稳居所,就是指在我区城区地域的房子不动产权证(房子不动产产权证)载为住房主要用途的住宅;当地房地产管理单位派发的公有制房产租赁证住宅;政府部门出示共有产权住宅或当地中低收入者住宅艰难家中租房子住的公共性租用住宅;与企业申请办理的公有制住房房产租赁应用证实的住宅等。

  亲属,就是指自己的另一半、爸爸妈妈、儿女、爷爷奶奶、外祖父母、小孙子女、外孙女。

  直系血亲证实,包含户口档案文件、居民户口簿、结婚证书、出世医学证明等。

  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1年4月19日起实行,有效期限一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标准。

  第十三条 本方法南京派出所人口数量管理方法大队承担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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