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撤销港口建设费减少民用航空创新基金现行政策公示全篇一览
有关撤销港口建设费和调节民用航空创新基金相关现行政策的公示
国家财政部公示2021年第八号
为进一步减少企业成本,提升经营环境,现将撤销港口建设费和调节民用航空创新基金相关现行政策公示以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撤销港口建设费。其他应付款未交的港口建设费,有关执收企业理应全额征缴立即结算,并依照行政机关要求的方式全额的上缴国库。
二、自2021年4月1日起,将国际航空公司应交纳民用航空创新基金的征缴规范,在依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9〕46号)减少50%的基本上,再减少20%。减少后的征缴规范见配件。
三、各相关部门和企业理应依照本公示要求,立即制订有关政策措施,保证 以上现行政策认真落实。
四、自2021年1月1日起,《国家财政部国家交通部关于做好《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告》(财综〔2011〕29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免征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1〕100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同意南京港长江大桥以上港区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的批复》(财综〔2012〕40 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2015〕131号)废除。
特此公告。
较大 起降全重 | 第一类航道 | 第二类航道 | 第三类航道 |
≤50吨 | 0.46 | 0.36 | 0.3 |
50-100吨(含) | 0.92 | 0.74 | 0.58 |
100-200吨(含) | 1.38 | 1.1 | 0.88 |
>200吨 | 1.84 | 1.46 |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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