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本)》全篇一览

  太阳能发电生产制造行业规范公示管理方法暂行规定(二零二一年本)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提升太阳能发电生产制造行业规范,正确引导产业链加速转型发展、完成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通称《规范条件》)相关要求,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及省级城市、新疆兵团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主管机构(下称省部级领域主管机构)承担本地域太阳能发电生产制造企业公告申请办理的审理、核查和申报工作中,监督管理公司标准标准维持状况。

  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承担全国各地太阳能发电生产制造行业规范公示管理方面,机构对省部级领域主管机构审批强烈推荐的申报材料开展核查、抽样检验、公示公告和公示,并动态管理太阳能发电生产制造行业规范公示名册。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中华共和国地区全部种类的太阳能发电制造企业,本方法所说的太阳能发电生产制造领域关键为光伏电池、硅棒、硅锭、单晶硅片、充电电池、部件、逆变电源等领域。

  第二章 申请办理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办理公示的太阳能发电制造企业应具有下列标准:

  (一)具备主体资格;

  (二)合乎《规范条件》规定;

  (三)无重特大违纪行为。

  除前述要求外,公司进行受托代工生产业务流程的,被受托人也应达到《规范条件》规定。

  第五条合乎本方法第四条所列标准的太阳能发电制造企业可同意向本地省部级领域主管机构明确提出公示申请办理,申报《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及有关原材料,另外根据光伏产业运作检测与项目风险管理服务平台(pv.miit.gov.cn)开展线上申请。《规范条件》公示的申请办理工作中以具有单独主体资格的公司为申请办理行为主体。企业集团集团旗下具备单独主体资格的分公司,必须独立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公司理应对原材料的真实有效承担。

  第六条 申请办理公司服务承诺具备公司基础资质证书文档等原材料,包含:

  企业营业执照团本、建设项目办理备案或审批文档、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档、环境保护工程验收文档、审计汇报、第三方组织商品检验报告以及他相关原材料。

  第七条 对申报材料齐备、符合要求的,省部级领域主管机构给予审理。对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中日内一次性告之申请办理公司必须填补的所有内容。

  省部级领域主管机构理应对比《规范条件》,会与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开展核查,在30日内将基本评定合乎《规范条件》公司的申报材料及审查意见报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

  第八条 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接到省部级领域主管机构申报的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中日内,机构相关领域组织和权威专家,选用原材料核查和当场核查的方法进行核查。符合要求标准的企业名录,在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网址上开展公示公告,经公示公告情况属实的公司,以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公示方式给予发布。

  第九条 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省部级领域主管机构在审理和审批全过程中依据工作中必须可对申请办理公司相关状况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工作中理应分派两位之上工作员开展。

  申请办理公司理应相互配合检查主题活动,公司意味着在检查結果上签名,并盖上公司章确定。申请办理公司对检查結果有质疑的,可在检查完毕后五个工作中日内提交申请,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视状况机构方案论证。

  第三章 监管

  第十条进到公示名册的太阳能发电制造企业(下称公示公司)要严苛依照《规范条件》的规定机构生产运营主题活动,并对比标准标准规定进行自纠自查,每一年3月31日前根据光伏产业运作检测与项目风险管理服务平台递交上本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并申报省部级领域主管机构。另外每个季度首月20日前线上申报上一季度生产运营登记表。

  自查自纠报告和一季度生产运营登记表是监督管理公示公司实行标准标准状况的重要环节,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公司生产运营状况、商品进出口贸易状况,质量控制、生产安全、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等组织建设及运作状况,公司法人、股份或自有资金、资质证书、关键产品种类及生产量等变动状况。

  第十一条 公示公司发生下述状况之一时,理应立即明确提出变更申请书,经省部级领域主管机构核查后,申报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企业名字转变,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或企业兼并资产重组,公司生产能力、生产线产生很大转变,公司搬迁新地址,别的重特大转变。

  第十二条 省部级领域主管机构对公示公司维持标准标准状况开展监督管理,核查公司自查自纠报告。每一年4月30日前将上本年度监督管理結果和公司自查自纠报告申报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

  第十三条 省部级领域主管机构对公示公司推行监督管理时,理应纪录监督管理的状况和事件处理,由监管检查员和公司意味着签名并盖上公司章确定。

  第十四条 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机构权威专家经常性对已公示公司开展抽样检查,并授权委托第三方检测组织,对公示公司产品开展经常性销售市场抽样检查。抽样检查不过关的公司,将通告其给予整顿。

  第十五条 热烈欢迎和激励社会监督。一切企业或本人发觉已经申请办理标准公示或已公示的太阳能发电制造企业有不符本方法相关要求或《规范条件》相关规定的,可向各个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主管机构检举。

  第十六条 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对太阳能发电生产制造行业规范公示名册开展动态管理,公示公司有下述状况之一的,将撤消其公示资质:

  (一)申报材料有徇私舞弊个人行为;

  (二)拒不接受监督管理;

  (三)持续2次商品抽样检查不过关;

  (四)产生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责任;

  (五)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我国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六)别的不可以维持标准标准规定的。

  第十七条 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拟撤消公示资质的,提早告之相关公司,征求有关公司阐述和申诉书,视状况机构方案论证。

  第十八条 被撤消公示的公司,自被撤消公示之日起,其申请材料2年内未予审理。

  第四章 附录

  第十九条 审理公示申请办理不可向申请办理公司扣除花费。

  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二零二一年3月15日起实施。2013年10月11日下发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信部电子器件〔2013〕405号)另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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