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上线!推行数字化時间及大城市名册公布

  国税总局

  有关在新办经营者中推行所得税增值税专票数字化相关事宜的公示

  国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二十二号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进税款行业“放管服改革”改革创新,增加营销推广应用发票的幅度,国税总局决策在早期宁波市、石家庄市和杭州市等3个地域示范点的基本上,在全国各地新变更登记的经营者(下称“新办经营者”)中推行所得税增值税专票数字化(下称“增值税专票数字化”)。现将相关事宜公示以下:

  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宁波市和深圳市等11个地域的新办经营者中推行增值税专票数字化,受票方范畴为全国各地。在其中,宁波市、石家庄市和杭州市等3个地域已示范点经营者出具所得税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下称“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的受票方范畴扩至全国各地。

  自2021年1月21日起,北京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省、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甘肃、新疆省、大连市、厦门市和青岛市等25个地域的新办经营者中推行增值税专票数字化,受票方范畴为全国各地。

  推行增值税专票数字化的新办经营者实际范畴由国税总局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和省级城市税局(下称“各省市税局”)明确。

  二、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由各省市税局总监制,选用电子签章替代财务专用章,归属于所得税增值税专票,其法律认可、基础主要用途、基础应用要求等与所得税纸版增值税专票(下称“纸版增值税专票”)同样。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票样见配件。

  三、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一位为0,第二-5位意味着省、自治州、市辖区和省级城市,第六-7位意味着本年度,第八-10位意味着批号,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本年度、分批号定编。

  四、自全国各地增值税专票数字化推行生效日,本地域必须出具所得税纸版普票、所得税电子器件普票(下称“电子器件普票”)、纸版增值税专票、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纸版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和纸版二手车市场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经营者,统一领到税收UKey开票。税务局向新办经营者完全免费派发税收UKey,并借助所得税发票公共文化服务服务平台,为经营者出示完全免费的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出具服务项目。

  五、税务局依照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和纸版增值税专票的累计数,为经营者核准所得税增值税专票领料总数。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和纸版增值税专票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所得税税控系统)最大开税票额度理应同样。

  六、经营者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时,既能够出具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还可以出具纸版增值税专票。受票方索要纸版增值税专票的,开税票方理应出具纸版增值税专票。

  七、经营者出具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后,产生购货退还、开税票不正确、应纳税额服务项目中断、销售折让等情况,必须出具红色字体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的,依照下列要求实行:

  (一)购方已将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用以申请抵税的,由购方在增值发票智能管理系统(下称“税票智能管理系统”)中开具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下称《信息表》),开具《信息表》时不填好相对性应的灰字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信息内容。

  购方未将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用以申请抵税的,由销货方在税票智能管理系统中开具并提交《信息表》,开具《信息表》时要填好相对性应的灰字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信息内容。

  (二)税务局根据互联网接受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表》,系统软件全自动校检根据后,形成含有“红字发票备案表序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内容同歩至经营者端系统中。

  (三)销货方凭税务局系统软件校检根据的《信息表》出具红色字体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在税票智能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值出具。红色字体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方已将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用以申请抵税的,理应暂依《信息表》所列所得税税款从本期进项税转站出,待获得销货方出具的红色字体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做为记帐凭证。

  八、受票方获得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用以申请抵税所得税进项税或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代办公司出口退税的,理应登陆增值发票综合性综合服务平台确定税票主要用途,登陆详细地址由各省市税局明确并发布。

  九、企业和本人能够根据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服务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信息内容开展检查;能够根据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所得税发票样式文件阅读器,查看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并认证电子签章实效性。

  十、经营者以发票(含电子器件增值税专票和电子器件普票)费用报销入帐存档的,依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务会计〔2020〕六号)的要求实行。

  十一、本公示自2020年12月2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税总局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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