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转创业板股票申请资格全篇一览:企业什么情况能转板发售?
第二章 转板主板上市条件(文中来源于征求意见全文)
第十一条
转板申请办理转板发售,理应在全国各地股转系统精选层持续挂牌上市一年之上,且近期一年内不会有全国各地中小型企业股权转让系统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下称全国各地股转公司)要求的理应调成精选层的情况。
第十二条
转板申请办理转板发售,理应合乎下列标准:
(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注册办法》)要求的发售标准;(二)企业以及大股东、控股股东不会有近期三年遭受证监会行政许可,涉嫌违反规定违反规定被证监会立案查处且并未有确立结果建议,或是近期十二个月遭受全国各地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况;(三)净资产总额不少于 3000 万余元;(四)每股收益不少于 1000 人;(五)广大群众拥有的公司股份做到公司股份数量的 25% 之上;企业净资产总额超出 4 亿人民币的,广大群众持仓的占比做到 10%之上;(六)股东会决议根据转板发售相关的事宜决定公示此前六十个股票交易时间(不包括股票停牌日)的个股总计交易量不少于 1000 亿港元;(七)总市值及财务指标分析合乎《上市规则》要求的发售规范,具备表决权差别分配的转板申请办理转板发售,表决权差别分配理应合乎《上市规则》的要求;(八)本所要求的别的主板上市条件。转板企业选定的发售规范涉及到总市值指标值的,以向本所递交转板发售申请办理此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股票交易时间(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市总市值算数平均值的孰低值易耗为标准。本所能够依据销售市场状况,对转板主板上市条件和实际规范开展调节。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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