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不以员工开个人公积金罚五万 企业沒有给职工办个人公积金将处罚?
北京市公积金管理处此前公布《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要求,企业不申请办理住宅公积金缴存备案的个人行为,处一万元之上五万元下列的处罚。
通告关键对三种个人行为的行政许可给予了确立。
通告确立,企业不申请办理住宅公积金缴存备案的个人行为,违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要求,经管理处勒令期限申请办理贷款逾期不申请办理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要求,处一万元之上五万元下列的处罚。据了解,当未建存缴备案员工总数超出30人时,就将被惩处最大五万元的处罚。
不以本企业员工申请办理住宅个人公积金开设办理手续的个人行为,违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要求,经管理处勒令期限申请办理贷款逾期不申请办理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要求,处一万元之上五万元下列的处罚。
在实际惩罚标准上,当未建设立帐户员工总数超出4人时,依照要求,就将被惩处4万元或五万元的处罚。
企业回绝管理处查验、不属实出示用工状况及其薪水、财务报告等与存缴公积金相关材料的个人行为,违背《北京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多个要求》第十六条第二款要求,经管理处行政强制执行拒不纠正的,根据《北京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多个要求》第十七条要求,能够 处五百元之上一千元下列处罚。
通告注重,企业自管理处送到《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积极主动纠正违纪行为的,可依照惩罚标准降一档给予惩罚,不可小于法律规定最少惩罚规范;企业违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多个要求》已被惩罚,再次发生公积金违纪行为的,管理处依照高档次惩罚规范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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